各相关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聘任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校2015年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招生资格评定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交叉学科范围内,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 
 拟招收我校2016级、2017级博士研究生 
 者。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精神,凡2014年获得2015级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者,其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可自动延续至2016级,无需参加此次评定;2013年及之前获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者,需重新申请。 
 
 二、基本条件 
 
 具体基本条件按《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执行。其中,需特别说明的是: 
 
 1 
 、第六条中“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是指197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 
 、第八条、第十一条中的“近2年”是指2013年1月起至2015年1月止。 
 
 3 
 、第九条中、第十三条中的“近3年”是指2012年1月起至2015年1月止。 
 
 三、受理形式 
 
 根据《宁波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宁大政〔2012〕111 号) 
 (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 
 第十七条的要求,对二级学科博导招生资格的评定, 
 按一级学科博士点(工程力学为二级博士点,下同)所在学院受理。 
 
 四、工作安排 
 
 (一)3月3日前, 
 各相关学院需完成以下工作: 
 
 1 
 、组织首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定的人员填写《宁波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 
 (附件3) 
 、提供《申请表》中所有科研、成果信息的佐证材料;重新申请的人员无需填写《申请表》,但需和首次申请人员一起,将其一条最新的有效科研项目信息和一条最新的有效成果(从学术论文、发明专利、科研获奖、学术专著等有效成果中任选一条)信息填入 
 《 
 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 
 》 
 (附件4) 
 ,并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2 
 、将下列材料提交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 
 
 (二)3月6日前,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完成: 
 
 1 
 、对上述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 
 
 2 
 、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评议,形成《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 
 (见附件5) 
 。 
 
 3 
 、将 
 符合条件者 
 的以下材料交研究生院: 
 
 (1)《宁波大学“博导招生资格评定”科研信息补充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 
 
 (3)《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评定推荐人员情况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注意: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材料不要报送。 
 
 (三)研究生院对学院递交的评定材料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五、其他事项 
 
 1 
 、《申请表》仅供首次申请人员填写,其他人员无需再填;表中“近两年”、“近三年”的时间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基本条件”执行。 
 
 2 
 、科研项目级别按《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 
 附件6) 
 认定;学术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 
 (见附件7) 
 认定。 
 
 3 
 、各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严格按《办法》的基本条件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议。 
 
 4 
 、为确保学校整体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相关学院按时完成。若确因特殊情况需适当延期,应提前征得研究生院同意。 
 
   
 
 
   
 
   
 
 
 
 
 
 
 
 
   
 
   
 
 研究生院 
 
 2015 
 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