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13〕147号文件) 
  (附件1,以下简称《聘任办法》) 
  ,结合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现就我校2015年兼职博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兼职博导)聘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原则 
 
 
 
  1 
  、有利于培养高水平博士生,有利于促进学校与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合作,有利于促进新兴学科的发展。 
 
 
 
  2 
  、兼职博导原则上不独立招收博士生,一般只作为第二导师参与合作培养或联合指导;因特殊情况确需独立招生或担任第一导师的,应由各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单独申请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校长办公会议直接认定。 
 
 
 
  3 
  、各二级学科博士点每年聘任兼职博导一般不超过2名。 
 
 
 
  二、基本条件 
 
 
 
  具体条件需按《聘任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中,需特别说明的是: 
 
 
 
  1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是指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2 
  、关于项目的要求“目前”是指截至2015年1月。 
 
 
 
  3 
  、关于成果的要求“近3年”是指2012年1月起至2015年1月止。 
 
 
 
  三、受理形式 
 
 
 
  根据《宁波大学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宁大政〔2012〕111 号) 
  (附件2,以下简称《规定》) 
  第十七条的要求,对二级学科兼职博导的聘任, 
  按一级学科博士点(工程力学为二级博士点,下同)所在学院受理。 
 
 
 
  四、工作安排 
 
 
 
  (一)3月3日前, 
  各相关学院需完成以下工作: 
 
 
 
  1 
  、组织首次申请兼职博导人员填写《宁波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申请表》 
  (附件3) 
  、提供《申请表》中所有科研、成果信息的佐证材料;已超过聘期的重新申请人员无需填写《申请表》,但需和首次申请人员一起,将其一条最新的有效科研项目信息和一条最新的有效成果(从学术论文、发明专利、科研获奖、学术专著等有效成果中任选一条)信息 
  填入《 
  宁波大学“兼职博导申请人员”科研信息汇总表 
  》 
  (附件4) 
  ,并提供书面佐证材料。 
 
 
 
  2 
  、首次申请人员,由相关二级学科或我校合作导师填写《宁波大学兼职博士生导师推荐表》 
  (附件5) 
  。 
 
 
 
  3 
  、将下列材料 
  提交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1)《宁波大学“兼职博导申请人员”科研信息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推荐表》(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 
 
 
 
  (二)3月6日前,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完成: 
 
 
 
  1 
  、对上述材料进行汇总与审核。 
 
 
 
  2 
  、召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评议,形成《宁波大学兼职博导评议推荐汇总表》 
  (附件6) 
  。 
 
 
 
  3 
  、将 
  符合条件者 
  的以下材料交研究生院: 
 
 
 
  (1)《宁波大学“兼职博导申请人员”科研信息汇总表》(含电子和纸质各1份,纸质《汇总表》需与重新申请人员的佐证材料材料一起装订报送); 
 
 
 
  (2)首次申请人员的《申请表》、佐证材料、《推荐表》(按顺序合订成每人1册报送)。 
 
 
 
  (3)《宁波大学兼职博导评议推荐汇总表》(电子、纸质各1份)。 
 
 
 
  注意: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材料不要报送。 
 
 
 
  (三)研究生院对学院推荐的申请人员进行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经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发文公布。 
 
 
 
  五、其他事项 
 
 
 
  1 
  、《申请表》仅供首次申请人员填写,其他人员无需再填;表中“目前”、“近三年”的时间范围,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基本条件”执行。 
 
 
 
  2 
  、科研项目级别按《宁波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宁大政〔2008〕94号)( 
  附件7) 
  认定;学术论文级别按《宁波大学主要学术期刊目录(2014版)》 
  (附件8) 
  认定。 
 
 
 
  3 
  、各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严格按《聘任办法》的基本条件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对拟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议。 
 
 
 
  4 
  、为确保学校整体工作顺利进行,请各相关学院按时完成。若确因特殊情况需适当延期,应提前征得研究生院同意。 
 
 
 
    
 
 
  
 
    
 
 
 
    
 
 
  
  
  
  
  
  
  
  
 
    
 
 
 
    
 
 
 
  研究生院 
 
 
 
  2015 
  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