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学院: 
 
 
  根据《宁波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 
  2013 
  〕 
  145 
  号)( 
  附件1 
  ,简称《办法》)的规定,请各学院组织开展 
  2015 
  年第一批兼职硕士生导师(简称“兼职硕导”)遴选、评议及推荐工作。现就本次兼职硕导选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聘原则 
 
 
  应遵循 
  “ 
  实用、精干、互补、高效 
  ” 
  的原则,校外硕导一般只担任第二指导教师。兼职硕导若确需与我校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双方单位应另行签署联合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并向我校提供相关经费。 
 
 
  二、选聘对象与条件 
 
 
  在我校已有硕士学位(包括专业学位)授予权所属的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范围内,研究方向与所申请二级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若干研究方向一致,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岁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者。 
 
 
  兼职硕导按“专业类型”、“其他类型”两大类聘任,具体聘任条件和主要工作内容详见《办法》。 
 
 
  三、工作安排 
 
 
  1 
  、首次向我校申请校外硕导资格的申请者,需填写《 
  宁波大学兼职硕导资格申请表 
  》 
  (附件2) 
  ,连同申请人业绩介绍和拟在我校的工作计划,一并递交给相应学院审核。 
 
 
  2 
  、原先已具备我校兼职硕导资格且还在有效聘期(有效聘任期为 
  3 
  年)内的人员,若无专业或领域上的变更,学院无需重新推荐报送;有变更的,请在《宁波大学兼职硕导资格评议推荐汇总表》 
  (附件3) 
  备注栏注明。已过聘任期的人员若再次选聘,需在《推荐汇总表》备注栏注明“续聘”。 
 
 
  3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兼职硕导聘任条件和本学科点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评议和推荐后,于 
  3 
  月27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 
 
 
  ( 
  1 
  )推荐的本次校外硕导资格认定人员《汇总表》(纸质、 
  Excel 
  电子表) 
  1 
  份; 
 
 
  ( 
  2 
  )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人员的《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纸质) 
  1 
  份。 
 
 
 
 
 
 
 
 
 
 
  研究生院 
 
 
  2015 
  年1月14日